爱东营讯 职业健康关乎每一位劳动者的福祉与未来。本次用两起典型案例,揭示职业健康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突出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从检测报告的代签乱象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漏报问题,均触及职业卫生安全的核心。以案释法,强化法律意识,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依法行事,共筑职业健康防护网,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 案例一
杜绝违法代签 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15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某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原件声明页中张某、李某、孙某、王某四人的签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备案表以及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档案(存根)中四人的签名笔迹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立案调查。经询问,许某承认检测报告原件声明页中张某等四人的签名是其代签,现场核对代签笔迹相符,同时调取了其他证据。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给予某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许某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百一十八条(二)裁量标准【一般】规定,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一份报告或者记录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既要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也要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健康服务。如果其出具的数据不科学、不公正、不被法律认可,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造成影响。近年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代签现象呈逐年上升之势。新修订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禁止代签行为,并规定了相应处罚,为监督执法提供了有力依据,有效遏制了违法代签现象。执法人员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对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更加关注,对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具有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 案例二
源头防治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
案例简介
2023年9月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展开监督检查。期间,调阅“某有限公司2022.9.1检测报告”和“某有限公司2023.3.20检测报告”发现重要问题:其一,2023年检测报告相较2022年有重大变化,2023年新增乙酸乙酯、乙酸等4种,减少苯胺等5种。其二,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中未找到2023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材料。监督人员随即展开现场检查和询问,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此后,案件经过合议、法制审核、事先告知、组织陈述和申辩、执法事项审批等程序,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
法律法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有助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和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落实职业健康主体,也有助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发现风险隐患并指导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不论是何种企业类型,也不论规模大小,均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近年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中,重视初次申报和年度更新申报,却普遍忽视变更申报,致使主管部门难以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影响职业病防治基础档案的建立。此案件的处理,直击要害,引导用人单位重视变更申报,依规及时、如实申报,从源头上防止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风险。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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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期: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