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用人单位需强化工伤预防意识 不容忽视工伤保险责任

爱东营讯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而意外伤害保险,虽同为保险类别,但其保障范围和目的与工伤保险存在显著区别。本期普法案例旨在为相关劳动者提供法律上的指引,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提醒其依法履行工伤保险责任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王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新材料公司,在车间从事镀锌工工作,双方约定月平均工资10000元。2022年4月申请人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某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公司一直未支付工伤赔偿金。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某新材料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共计20000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新材料公司已为王某购买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但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不等同于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是国家为在生产经营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险具有强制性,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一旦出现对应事故,则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意外伤害险是指当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的意外伤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金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该保险不存在强制性,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

对于工伤保险,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办理;而对于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同时,两者互不取代,但意外伤害险只能算是公司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的一种福利,与此同时,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都遵循补偿原则,因此若职工已全额理赔了其中一项保险,另一项保险理赔时会扣除医疗费等已经赔付的直接费用后,对剩下的部分进行赔付。对于职工发生的直接费用,总的赔付金额不超过总的花费金额。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一百一十九期供稿: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衣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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