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东营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市审计局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先后开展了高职、中职、中学、学前政策落实、预算执行等方面审计,保障教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维护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现整理四起教育收费管理典型案例进行普法。
案例一 违规加码收取课本费
【案情简介】
某中学代收费(图书及作业本费用)违规加码获取经济利益。2018年收取学生作业本70万元,实际支付作业本费用62万元;代收图书款102万元,实际支付图书款85万元,支付相关运输费用等1万元,盈利24万元。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风险提示】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严格代收费管理,不得违规加码收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二 未及时清退毕业学生食堂预存餐费
【案情简介】
某中学未及时清退毕业班级学生预存食堂餐费,涉及450张学生就餐卡共计4.5万元,其中:2018届16个班级学生就餐卡60张共计0.6万元、2019届18个班级学生就餐卡200张共计1.5万元、2020届20个班级学生就餐卡190张共计2.4万元。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风险提示】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严格代收费管理,不得违规加码收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三 公款私存购买理财
【案情简介】
某中学实行科室报账员制度,即每个年级指定一名报账员,通过其个人账户核算科室的收缴业务,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结算。2016年至2020年,该校报账员张某利用从学生缴纳学费到其账户至上缴财政时间跨度长以及学校未对个人账户公私混用进行监管等的漏洞,用其个人账户收取的学费购买理财产品累计80余笔、金额90余万元,获益10万余元。
【政策法规】
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七) 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收费政策执行力度。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
【风险提示】
问题查出后,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学校取消了报账员制度,学校党委责成该报账员上缴违法所得10万余元,给予其留党察看、免去现有职务、调离岗位的处理。
案例四 挪用代收费资金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20年,某小学代收费管理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一是将其代收校服费中10万元以其妻子名义出借给某房地产公司使用,获利0.8万元;二是将其代管数学主题丛书费用中10万元用于支付其父亲经商货款;三是将其代收学生作业、基础训练等费用中的4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风险提示】
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给予张某开除处分;涉嫌挪用公款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徐垒垒)
第一百零五期供稿:东营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