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生活离不开《统计法》 调查员东东来普法

爱东营讯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0周年。作为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让统计调查员东东来为大家介绍生活中《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小常识,一起进步吧!

◆案例一

【典型案例】

2022年3月,王女士经营着一家小超市,被国家统计局抽选为住户调查记账户,按要求每月填报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参与记账一段时间后,王女士担心收入情况会被他人得知,于是对统计调查人员谎称超市已经倒闭,并在账本中填写没有收入来源。统计调查人员通过日常交流、实地走访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了王女士瞒报统计调查数据的行为,告知王女士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王女士及时改正了错误数据。

【法律法规】

问题一:王女士未如实填报统计调查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问题二:统计调查人员要求王女士更正错误数据的依据是什么?

《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问题三:《统计法》是如何保护调查对象身份资料、商业秘密等信息的?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二

【典型案例】

2022年3月,统计机构在对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企业不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还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被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受到了行政处罚,并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由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法规】

问题一:某企业拒绝、阻碍执法检查违反了哪条法律?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问题二:统计执法检查主要提供哪些资料,执法人员有什么特征呢?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案例三

【典型案例】

2022年,某部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某企业统计人员填报统计调查数据时虚报数据,遭到拒绝后,又未经企业同意,擅自修改了企业统计人员报送的调查资料。该企业对以上违规干预统计调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举。

【法律法规】

问题一:某部门单位违反了哪条法律?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问题二:当遇到统计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应对?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统计局东营调查队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46-8305526

统计违法举报邮箱:dydzfjd.sd@dcd.stats.gov.cn    

东东有话说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让我们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遵守《统计法》,齐心协力做好统计调查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支撑。

统计牵着你我他,数据准确靠大家。

遵规守法多配合,利国利民人人夸!

(记者 徐垒垒)

第一百零二期供稿:国家统计局东营调查队

责任编辑:衣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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