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东营讯 2021年4月15日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经营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2021年4月15日,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后,部分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不了解,特别是在建立经营台账、按时上报经营数据方面,认为企业无需建立经营台账,没有按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意识。
通过此次以案说法“粮食经营企业需要建立经营台账并按时上报经营数据”,以增强广大粮食经营企业知法守法意识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按规定和要求建立经营台账,并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经营数据。
【案例简介】
某县某米厂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案。2022年3月,该县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米厂存在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情形。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上述企业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中的第(五)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2021年4月15日,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虽然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但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粮食企业明确备案要求和收购情况报告制度,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构建了一种新的管制模式。对于不建立经营台账、不按时上报经营数据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粮食流通统计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管理的反映粮食商品流通活动和粮食行业基本情况的综合性部门统计,是整个国民经济统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经营企业作为粮食市场主体,建立经营台账并按时报送数据是法定义务,不仅能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对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保护粮食市场基本稳定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此案的查办,能有效引导粮食经营主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时上报经营数据,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有序。
(记者 徐垒垒)
第九十六期供稿: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