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 依法保障信息公开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特定政府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补正程序,给予指导和释明。今天我们通过一期普法案例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1日,王某等人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关于公开某农场农业土地有关经历事项的申请。鉴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对接,申请人仍未对申请内容进行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隐瞒了部分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认定事实不清,于2021年9月1日作出撤销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1年9月20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其2021年6月1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予以补正。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有关《划拨土地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土地转让费银行转账明细等由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民事裁定书、国有资产交接清单等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档案馆等单位地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产准入合同》等不动产登记资料,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了甄别并进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主要程序合法,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维持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范围及内容的补正问题。在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虽基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而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对接,要求申请人针对申请内容进行补正,但未保留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履行补正程序,导致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在第二起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单位职权,履行了信息公开补正程序,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同内容分别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对于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提供,对于其他政府信息分别告知公开途径,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合理的信息公开需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了依法行政。

 (记者 徐垒垒)

第九十一期供稿:东营市自然资源和

责任编辑:衣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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