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超市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消毒产品?罚!

  爱东营讯 现在,大家越来越注意使用消毒产品,但是我们用的消毒产品是否合格,是否过期,厂家是否有资质,这些是我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通过一则消毒产品经营违法案件来了解下消毒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某厂于2021年3月15日生产的75%的酒精,现场不能出示该产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当事人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的规定,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1、某厂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可证》已于2020年5月过期,过期后未申请延续,生产该批消毒剂时无有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销售未取得有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毒剂(75%酒精)的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规定。3、“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的分公司。4、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消毒剂(75%酒精2.5L/桶)共150桶,截至2023年3月案发时已销售60桶,销售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超市自用70桶,剩余10桶(已随案件作为证物)。执法人员收集“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录像、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

  最终,该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合议和法制审核,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某市某厂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

  1、违法主体认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该案件被行政处罚主体应为该企业总公司“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2、处罚裁量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得当。

  3、证据链完整:本案收集了相关《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28份证据材料,并对关键环节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像记录,从而锁定了违法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典型意义】

  现在,人们对于个人健康和卫生防护的认识显著提升,这导致消毒产品在各行业的需求急速攀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合格的消毒剂,不仅无法有效地杀菌和消毒,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严重的情况还可能引起中毒。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消毒产品经营单位更需要提高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严格执行涉及消毒产品销售的相关要求,不得销售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记者 徐垒垒 实习生 董昊哲)

  第八十六期供稿: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衣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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