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2018年至2021年电价市场化改革前,国家和省先后分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为确保降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国家、省、市和县各级联动,多次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对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单位违反电价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另外,部分用户对工商业用电转供环节电价政策不是很了解,只是觉得电价有点“高”,但又不知道转供电单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通过此次以案说法《工商业用电转供环节电价合规吗?》以增强广大用户对工商业用电转供环节有关电价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了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某省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业管理公司提供转供电服务收取电费价格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以0.9元/千瓦时至1.4元/千瓦时(含公共能耗费等)的定额电价标准向终端用电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电费合计30余万元。
调查处理
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电费。如果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如当事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市场监管局予以没收。对当事人罚款8万余元。
法律法规
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降低工商业电价是国家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关系市场主体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2018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强力推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努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
通过此案的查办,能有效引导转供电主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收费行为,确保转供电环节收费依法依规。
政策跟踪
根据国家、省电价改革精神,自2021年10月起,我省取消了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
虽然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已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省发改委对转供环节电价政策进行明确规定,如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等等,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对于违反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转供环节电价政策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记者 徐垒垒)
第六十六期供稿单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