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法律援助惠民生 人民调解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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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我们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怎么解决啊?”“我不同意对方的说法,不赔偿我的损失就别想和解”“他没有尽到他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要告到法庭”……在东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每天都能传来各种各样焦急、埋怨的声音,运用“法律知识+用心调解”帮助解决老年人赡养、交通事故赔偿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是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关键。

  案例一:八旬老人索要赡养费纠纷

  家住东营区的老两口王大爷与张老太一共生育了三个子女。2000年,长子王某与老两口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此之后不相来往,王某也一直未履行其赡养义务。2012年至2021年期间,老两口因病先后住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五万余元。王先生非但对父母病情不闻不问,并拒绝支付其应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经了解王大爷和张老太年逾八十,王大爷患有肿瘤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张老太因糖尿病并发症致双目失明。二老长年因病服药、住院治疗,现无劳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位老人于2021年5月向东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多次和受援人及其儿女会面进行沟通、协调,并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和道德层面,对被告进行耐心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本案纠纷。最终本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儿子王某将付清两位老人的赡养费和医疗费共计20000元,自2021年始,王先生每年支付老两口每年赡养费5000元。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不仅要解决法律层面的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问题,更多的是要调和各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和道德约束,法情并举,让子女自愿履行赡养义务或较平和地接受法院调解。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妥善处理该纠纷不仅应尽力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还应尽可能帮其化解家庭矛盾而不是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加激化。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重续亲情是解决本次纠纷的关键。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电动车撞人起纠纷 用心调解促和谐

  2022年3月,李先生步行在由北向南的某小区东门附近时,被逆向行驶骑共享电动二轮自行车的徐先生撞倒,当时头的后部磕碰在坚硬的公路路面上,造成了李先生短暂的休克,事发后,交警对事故现场做了准确的判定,系徐先生一方全责,并责令其带伤者去医院进行脑部CT检查。而后双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向东营区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2022年4月,双方来到调解中心,调解员让双方分别进行陈述。李先生表示,受伤后20多天的时间里头晕、头痛、失眠等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生活,可对方从未主动联系过问伤情,且多次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诉求对方赔偿10000元。徐先生则认为,李先生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自己不能接受。双方态度都很坚决且情绪十分激动,为避免矛盾升级、保证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员将调解工作改为“背靠背”方式进行,深入倾听双方当事人各自想法,既讲情理、又讲法理,从交通安全讲到赔偿标准,反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徐先生同意赔偿李先生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000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随后,办案人员给双方上了一堂交通法规教育课,增强双方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电动车方便快捷,已成为城乡居民的首选代步工具,但由于电动车车速快,制动性能差,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驾驶电动车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恪守交通文明,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记者 徐垒垒)

  第六十五期供稿单位:东营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衣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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