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严惩非法捕捞 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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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盗捕滥捕海洋生态资源,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加强与公安、边防、检察院等部门协作,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和公益诉讼多个角度构筑起对保护区海上违法行为的多维打击架构,实现保护区海上执法新突破,对盗捕盗猎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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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8月,王某、李某、徐某等人多次到自然保护区附近的老黄河海域捕捞白蛤。7月底,王某、李某、徐某等人在老黄河海域捕捞,被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和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队伍联合查获。经查,王某等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具“泵子”捕捞白蛤共160袋、共计8000公斤。

  2022年3月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陈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使用的捕捞工具是名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的禁用渔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黄渤海海区全面禁止使用,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陈某等人禁渔期内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对该海域的渔业资源和水底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2022年6月某区法院判决,王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缓刑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支付60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和评估鉴定费。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某等人在自然保护区海域进行非法捕捞,给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司法机关认为,王某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以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

(记者 徐垒垒)

  第六十一期供稿单位: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衣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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