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未组织竣工验收 请勿擅自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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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使用吗?不可以!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我们通过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一个执法案例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作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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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某街道中队接到任务,调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区某路建设的某住宅小区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案件。经调查核实,2011年5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区某路某号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当事人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5月将住宅小区某幢住宅楼交付业主使用。

  【调查处理】

  2020年12月,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原因后,在委托代理人李某的陪同下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该项目位于区某路某号,经现场检查(勘验)该住宅小区已经竣工,建设10幢住宅楼,已经交付使用。未提供竣工验收手续,委托代理人李某确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调查。下午对当事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进行了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

  同日取得当事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李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基本信息清单》、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测算成果报告》复印件、《某一期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12月中旬对该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同日取得该项目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基本信息清单》。12月下旬本案调查终结。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公司作出给予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2%罚款、项目负责人按照单位罚款数额的5%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69项,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对应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工程建设的各参与方均负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定义务。此案恰恰是未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对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为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验收标准的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可以交付使用,国家为此颁布了相应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作出了规定,确保项目按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使用。

  坚持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作为“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履行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因其投资大、施工周期长、建设参与方较多等特点,实践中出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往往较为复杂。通过发包人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与方的竣工验收,可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利于分清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避免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记者 徐垒垒 通讯员 宋立园)

第六十期供稿单位: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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