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者在求职时屡屡碰壁,他们被告知“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
新冠肺炎康复者从数量上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在祝福他们康复的同时,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促使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用人单位应当和社会各界一样,给予他们更多人文关怀,而不应该给他们贴标签,设门槛,使他们生活在曾患新冠肺炎的阴影下。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谈阳色变”,担心新冠肺炎康复者复阳,具有传染性,是他们对新冠肺炎病毒在科学认知上的不足。从目前的研究和临床经验来看,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体内已产生相应抗体,目前还没观察到造成传播的案例。新冠肺炎康复者可以在社会上正常工作和生活,他们就业,不应该遭遇歧视。
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碰壁,用人单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新冠肺炎康复者,已经作为健康人回归社会,具备劳动能力,理应享有公平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他们曾患过新冠肺炎为由在就业上歧视他们。
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受到歧视,是因为用人单位知道了他们曾患过新冠肺炎,这样的信息对个人而言属于敏感信息。曾患过新冠肺炎这样的信息,一旦泄露容易使其本人就业受到歧视,因而这样的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用人企业不能轻易查询到这样的信息。专业人士建议,在各地健康码类小程序中对于新冠肺炎康复者隐去核酸检测阳性记录。仅在后台保留,对外不予以显示,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应聘者受歧视,从源头上掐断了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的信息来源。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我市没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来自其他地区的新冠肺炎康复者也有可能来到我市求职就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市各企业要和其他地区的用人单位一样,一视同仁对待新冠肺炎康复者,保障他们康复后平等就业的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求职者在遭遇到不公平待遇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扈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