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做好产品质量监管 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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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产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严把产品质量关、购销渠道关、配送追溯关,确保市场流通产品来源合法、销售合规、使用指导到位,经营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严防假冒伪劣及其他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市场流通产品安全。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擦亮眼睛,选择正价、合规渠道购买产品,避免给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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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某医药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药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区货柜内摆放的标识为阿斯利康(中国)有限公司分装的“可定”瑞舒伐他汀钙片等16个品种,共计80盒药品,现场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据、发票,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经批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药品进行了扣押处理,并限期提供该批药品的相关票据,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没收扣押的药品,并处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罚款即5000.00元。

  【典型意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未提供随货同行单据、发票等有关资料,故无法计算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执法人员采取市场价格调查等手段,随机选取3家辖区内的零售药店,对涉案药品的销售单价进行调查,取平均值认定为对应药品的销售单价,从而计算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作为处罚依据。

  ◆案例二

  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职在岗销售处方药。当日市场监管局依法以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为由立案调查。经查,该药店注册执业药师刘某已离职,该药店未聘用新执业药师。截至检查时,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约1600次。

  【法律依据】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案例。当事人在驻店执业药师离职未聘用新执业药师的情况下,未经处方审核销售处方药达1600余次,且包含多种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不凭处方、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是近年来药品零售检查和整治的重点,省、市、县药监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当事人明知没有执业药师,仍然销售处方药,且数量大、持续时间长,造成了较大社会隐患和危害。

  ◆案例三

  某设备有限公司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市市场监管局在某小区处理电梯质量问题投诉时,发现该小区存在电梯五方通话音量极低、值班室警铃不响和电梯轿厢内面板损坏的问题,上述问题并未在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中体现,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未在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中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乘客电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保养是电梯使用管理中极为关键的一环,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有直接责任。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尽相同,维保单位以及维保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法律意识、“红线”意识不强,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对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起到震慑作用。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第五十九期供稿: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衣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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