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养犬非家事 守法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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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近年来,养宠物已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宠物给人们带来陪伴与温暖同时,也因为伤人、管理、买卖等引发一些纠纷。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肆意放养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轻则影响邻里关系、市容环境,重则引发事端惹出官司。无论是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准所有人”“准饲养人”,除了要遵守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还要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的精神愉悦或财产收益的同时,也要尽职尽责地履行管理义务,对自己、对他人、对宠物的安全负责。文明养宠,不仅需要人们自觉而为,也需要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

  案例1 非机动车撞伤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一路口拐弯时,车头与宠物狗(主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赔付受伤宠物狗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主人的车费、误工费等。

  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是原告的宠物狗属于财产损失,而非原告的人身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因治疗费其宠物狗伤情支出医疗费4000元,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请求的营养费、护理费、车费、误工费等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次事故中,因为张某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遛狗时未拴狗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7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2800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动物防疫法》第33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张某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李某遛狗时未拴狗绳,致使宠物狗不受控制,随意奔跑,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宠物遭受侵害视为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案中,宠物狗因为被电动车撞伤,花去治疗费4000元,这是财产损失。但原告请求的其他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是基于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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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文明饲养动物 避免损害发生

  【基本案情】

  12岁男孩张某将自家饲养的狗牵出来玩,在一公园附近,狗挣脱约束绳,向正在公园散步的老人徐某跑去,老人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侧及右侧肋骨均有骨折,后经治疗康复出院,支付医药费共计2.6万元。经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构成十级伤残。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将张某监护人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的狗追咬徐某致徐某摔倒受伤,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由被告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损失共计8.1万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电子标识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以案释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也悄悄地发生着变化,无论是为发家致富饲养的家禽、家畜,还是饲养带来精神慰藉的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动物过程中都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不能像人一样约束自己的行为,进入公共空间可能会造成一些不文明现象和安全问题。

  通过此案,提醒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时,谨记以下几点:

  ◆因动物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他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损害,故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而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动物饲养人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例如狗的饲养人可以采取拴狗绳、给狗带嘴套等安全措施,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合,以免引起宠物的应激反应,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

  ◆不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受害人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随意丢弃动物。因遗弃逃逸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人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文明饲养动物,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共谱城市发展和谐乐章!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通讯员 刘同峰)

  第五十六期供稿单位:中国共产党东营市委员会党校

责任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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