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更好地引导广大市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解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8月向某市发改委申请公开2010年某市政府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一是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二是发改部门审查后作出的批复。2019年9月,某市发改委作出告知书:一是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直接公开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经书面征求其意见,第三方不同意本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故不予提供。二是申请公开政府部门作出的相关批复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予以提供。李某对该答复不服。于2019年10月向某市政府申请复议。某市政府作出决定书,维持了发改部门作出的告知书。李某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故起诉至该区人民法院。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谁?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有答复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某市发改委作为辖区内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李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中,某市发改委于2019年8月向第三方公司征求意见,前述公司于2019年9月对某市发改委作出回复,故该期间不应计算至某市发改委答复期间。因此某市发改委于2019年8月收到李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于2019年9月作出告知书,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2.政府部门一般如何答复信息公开的申请?
本案中,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二是审查后作出的批复。针对第一部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第三方权益,某市发改委发函向第三方公司书面征求了意见,同时根据第三方回复内容进行了告知并说明了理由,告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有什么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政府作为某市发改委的同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李某以某市发改委为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某市政府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了某市发改委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告知书的相关证据和依据,认为某市发改委作出的案涉告知书履行了政府信息答复职责,答复内容并无不妥,据此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第四十八期供稿单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