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家里家外的“证”事③

/

  ◆案例一 财产赠与需谨慎

  近日,两位老人来到公证处申请撤销其上月申办的将房产赠与其女儿的赠与行为。原来老人将房产赠与其女儿后,老人的儿子非常不满,家庭因此而产生了矛盾,于是老人想到了要撤销赠与,但是老人只能与其女儿合意解除赠与合同,这是为什么呢?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否撤销?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履行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上述老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既不符合任意撤销,也不属于法定撤销,但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老人只可以与其女儿合意解除赠与合同。

/

  ◆案例二 不赡养老人难继承遗产

  近日,一位老人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还未开口眼泪却已流下。经了解,这是一位89岁高龄的老人,她的老伴早已去世,她含辛茹苦带大了四个子女,现在老了,患上了心脏病,本想自己操劳一辈子终能安度晚年,尽享天伦,却不想她的长女却对其不闻不问,或是冷言冷语,或是置之不理,很不孝顺,虽然另外三个子女对她还算孝顺,但每每想起自己的长女,总让她倍感伤心。“她不孝顺我,我的房产将来不能给她。”老人伤心地对公证员说。原来老人想立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员边安慰着老人,边着手办理公证,最后老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其他三个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长女将来无法继承老人的遗产。

  ●律师普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例中,老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剥夺了长女将来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算是对其不尽赡养义务的一种惩罚。工作中,我们也遇见过将财产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对其尽了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的情形。同时我国《民法典》也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被继承权,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赡养老人是我们子女的应尽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无论老人有无财产,我们都应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

  案例三 网络侵权 公证为你“锁”住证据

  5月,王某来到公证处称,他本人是摄影协会会员,曾经拍摄发表了许多摄影作品,也多次荣获摄影业内奖项。最近他发现,有一家国内大型网站未经本人允许在互联网上使用他的摄影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想通过公证手段,将网页上的摄影照片保全下来。

  公证员答复他需要准备一些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件、户口簿、摄影作品原件等就可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王某说:“我现在什么材料都没带,一会回去准备一下相关材料,想今天下午就过来办公证,我比较着急,也担心对方会随时撤销、删除自己的摄影照片。”公证员回答可以,于是王某与公证员约定好了时间。

  公证员与另外一名公证人员根据王某提供的网址,按照网页保全公证的程序操作要求,逐步、全面、细致地完成了整个网页的保全过程,并通知王某于法定期限内来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次日,王某来到公证处称:“幸亏昨天我做完了网页保全,今天早晨我再登录那个网站,我的那些摄影照片就都删除了,多亏你们昨天帮我保全了下来,太谢谢了!”

  ●律师普法: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频现,但由于网页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极易因技术手段等客观原因遭到更改、灭失,导致以后难以取得该项证据,因此及时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将所需要的网页内容加以固定,不论网络环境如何变幻,只要公证“锁”住了证据,维权亦无后顾之忧。

  (记者 徐垒垒 实习生 董昊哲)

第三十三期供稿单位:东营市渤海公证处

责任编辑:张坤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东营日报社所有,东营网拥有东营日报社所属《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电子信息网络发布、出售与转载权利。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东营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东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