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着黄河去普法 说说怎么保护母亲河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老辈不都是这样做的吗?老百姓盖个房子容易吗?咋还犯法了?”“我这手续都全了,土地、工商、环保,镇上、县里都同意了,黄河河务部门咋让我工厂停止施工呢?”“黄河不是悬河吗,我采砂还帮你们降低河道呢,凭啥不让挖?”一些群众表示不理解。

  九曲黄河从东营入海。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有的人却为了一己私利做出了伤害母亲河的行为。本期“沿着黄河去普法”通过三个典型的案例讲述一下关于保护黄河的法律问题。

/

  黄河大堤边修房子

  绝对禁止

  案例1:黄河河务部门在河道巡查中发现,某村民张某某在黄河大堤堤脚处修建了一处长8.5米,宽8.5米,高4.5米,建筑面积72.3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经了解,这处房屋是张某某为了方便存放生产资料。水政监察员责令张某某立即停工,现场作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经法定程序最后向其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恢复工程原貌。

  法律提示:根据《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黄河工程的活动;(五)损坏黄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含前后戗、淤临淤背区、辅道)、护堤地(含防浪林用地),张某某所建房屋处于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禁止性行为。

/

  河道范围内有些行为

  一定要经河务部门同意

  案例2:某公司项目部以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为由向当地县黄河河务部门递交了一份《工程开工(紧急)告知函》:“定于某月20日在黄河滩区进行厂房建设施工,特此告知。”接到告知函,该县黄河河务部门立即作出答复:“河道范围内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对县黄河河务部门的答复,该项目部置之不理,强行违法开工。县黄河河务部门执法人员多次往返于项目部和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制止,但项目部依然无视通知要求。县黄河河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最终该公司修改设计方案,投资1000多万元进行整改,造成了无谓的经济损失。

  法律提示:根据《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厂房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砂

  不是想采就能采

  案例3:李某擅自在黄河控导工程下首进行采砂作业,被当地县黄河河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巡查时发现,李某采砂还将积土场设置在黄河滩区内,采砂量约3万方,用于城乡建设。该县黄河河务部门依照《山东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李某收到通知后,主动停止了违法采砂行为,并恢复了滩区积土场原貌。

  法律提示:非法采砂直接危及堤防、水文设施、桥梁安全,威胁河道行洪安全,还造成河道坑坑洼洼,自然岸线崩塌,给河势及岸坡稳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六条规定: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七条规定: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三)预报黄河花园口站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大清河戴村坝站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时;(四)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河势变化、水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有重大水事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主办单位:市委宣传部 市委依法治市办 市委网信办 市司法局 市普法办

  承办单位:东营日报社

  栏目支持电话: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责任编辑:张坤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东营日报社所有,东营网拥有东营日报社所属《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电子信息网络发布、出售与转载权利。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东营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东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