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元旦假期结束,春节临近,人口流动增加,新冠疫情防控压力进一步增大。《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专家提醒,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我市疾控中心不断发出提醒,从发生本土疫情地市入(返)东营的人员,在入(返)东营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网格报备,入(返)东营后第一时间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专家表示,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出门戴口罩”是市民加强自我防护的手段。专家表示,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仍不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同样要承担责任。专家表示,这类居民首先要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张振)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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