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支持专利创造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推进专利质量提升,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16]24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2]2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扶持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统称市高价值专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高价值专利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扶持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市高价值专利设重大价值专利、一等高价值专利、二等高价值专利、三等高价值专利、优秀学生发明五个档次。重大高价值专利每年评选1项,补助30万元,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一等、二等、三等高价值专利每年分别评选不超过5项、10项、20项。每项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优秀学生发明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补助1万元。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高价值专利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东营市专利创造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高价值专利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高价值专利评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工作有意义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第八条申报高价值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申报专利无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五)申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奖励;

        (六)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高价值专利,应当填写《东营市高价值专利申报书》,并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薄副本;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证明材料;

  (三)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经济和社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应当提交专利评价报告。

  第十条市高价值专利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各县区专利工作主管部门;

  (三)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济军基地专利工作主管部门;

  (四)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其他单位。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并在市政度网站上公示拟受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市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单设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出具评审结果。市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扶持市高价值专利名单。

  第十三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拟扶持市高价值专利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扶持市高价值专利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按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高价值专利纠纷,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做好高价值专利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获得高价值专利情况应当作为其职称评审、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的总要参考。

  第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高价值专利扶持的,暂停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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